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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納稅服務司有關負責人就納稅信用修復公告答記者問
擴大納稅信用修復范圍
更好激發市場主體活力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信用評價與修復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31號,以下簡稱“31號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為準確理解該公告規定,記者專訪了國家稅務總局納稅服務司有關負責人。(代理記賬)
記者:請問主要基于哪些考慮制發31號公告?
納稅服務司有關負責人:制發31號公告主要出于三方面考慮:
一是進一步完善稅收嚴重失信行為的修復機制。2020年,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進一步完善失信約束制度 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49號),提出了健全信用修復機制的工作要求。按照《納稅信用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40號發布)和《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54號發布),納稅人發生稅收嚴重失信行為,納稅信用將直接判為D級,在發票領用、享受稅收優惠等方面受到限制;納稅人失信程度達到一定標準的,還將被列入重大稅收違法失信主體(即稅收違法“黑名單”),對外公布信息并實施聯合懲戒。由于受到多項限制懲戒措施,納稅人希望能夠盡早修復納稅信用的訴求比較強烈。
二是進一步支持破產重整企業納稅信用修復。2021年2月,國家發改委、稅務總局等13個部門聯合印發《關于推動和保障管理人在破產程序中依法履職 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的意見》(發改財金規〔2021〕274號),明確了在重整或和解程序中,稅務機關依法受償后,管理人或破產企業可以向稅務機關提出納稅信用修復申請,稅務機關根據人民法院出具的批準重整計劃或認可和解協議的裁定書評價其納稅信用級別。實際工作中,破產重整企業除存在欠稅外,通常也會因管理不善存在未按規定辦理涉稅事項的情況,這些“小”的失信行為積累起來也會對企業的納稅信用產生較大影響,有必要進一步細化和增加對破產重整企業納稅信用修復的指標和內容,更好幫助企業走出困境。
三是進一步銜接好“首違不罰”制度。2021年3月,稅務總局發布了di一批稅務行政處罰“首違不罰”事項清單,對于首次發生清單中所列事項且危害后果輕微,在稅務機關發現前主動改正或者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內改正的,不予行政處罰。納稅信用評價的基礎是納稅人的具體納稅行為,對于發生了失信行為,但稅務機關按照“首違不罰”規定,免予行政處罰的事項,需要進一步明確納稅信用評價工作的具體處理方法,確保兩項制度順利銜接。
綜合上述三方面考慮,為貫徹落實中辦、國辦印發的《關于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深入開展2021年“我為納稅人繳費人辦實事暨便民辦稅春風行動”,鼓勵和引導納稅人增強依法誠信納稅意識,主動糾正納稅失信行為,我們研究起草了31號公告,進一步擴大納稅信用修復范圍,加大對破產重整企業納稅信用修復支持力度,有效銜接納稅信用評價與“首違不罰”制度,更好激發市場主體活力,進一步發揮納稅信用在構建新型稅收監管機制中的作用。
記者:從31號公告內容看,此次納稅信用修復調整主要變化是di一條,所列5種情形涉及對破產重整企業和嚴重失信行為的信用修復,是基于什么作出這些調整?是否結合了《關于納稅信用修復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7號)的落地情況?
納稅服務司有關負責人:2019年11月,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關于納稅信用修復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7號),明確了19種容易出現且情節輕微或未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納稅信用失信行為,納稅人可在主動糾正后申請納稅信用修復,適用于各個納稅信用級別的納稅人(包括破產重整企業)。此項制度得到了廣大納稅人歡迎。據統計,自該公告2020年施行以來,共有1400多萬戶企業實現了納稅信用級別修復,其中有34萬戶納稅人通過納稅信用修復提升為A級。在此基礎上,31號公告進一步拓展納稅信用D級和破產重整企業的信用修復情形,并按照失信行為越嚴重、修復要求越高的原則,明確了修復條件,確保修復標準和修復結果公平、公正。
記者:第四條涉及“首違不罰”的信用評價調整是基于什么考慮?意味著什么?
納稅服務司有關負責人:納稅信用評價的基礎是納稅人的具體納稅行為,稅務機關遵循過罰相當原則,對不同納稅信用失信行為設定了相應的評價標準。2021年新推出的“首違不罰”制度,體現了稅務機關對納稅人輕微違規行為的容錯原則。為實現兩項制度的順利銜接,31號公告明確,稅務機關按照“首違不罰”相關規定,對納稅人不予行政處罰的,相關失信行為記錄不納入納稅信用評價,進一步鼓勵納稅人主動糾正違規行為,讓稅收監管既有力度又有溫度。
記者:“符合修復條件的破產重整企業或其管理人申請納稅信用修復時,扣分指標修復標準視同30日內糾正,直接判D指標修復標準不受申請前連續12個月沒有新增納稅信用失信行為記錄的條件限制”,是基于什么考慮?
納稅服務司有關負責人:破產重整企業處于特殊的“發展”階段,由于破產重整的過程需要各債權人達成共識,表決通過破產重整計劃并報人民法院裁定后才能執行,其破產重整的時間周期一般較長。為幫助企業盡快走出困境,31號公告適當放寬破產重整企業的納稅信用修復條件。需要說明的是,破產重整企業和其他企業開展納稅信用修復的前提是一致的,必須是已依法繳納稅款、滯納金、罰款,并糾正相關納稅信用失信行為。
記者:31號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納稅人需要注意什么?
納稅服務司有關負責人:公告施行后,納稅人滿足相應條件的,都可以提出納稅信用修復申請。主管稅務機關將在受理納稅信用修復申請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并向納稅人反饋信用修復結果。納稅人完成納稅信用修復后,納稅信用級別不為D級的,將不再受D級評價保留兩年的限制,并按照修復后的納稅信用級別適用相應的稅收政策和管理服務措施,之前已適用的稅收政策和管理服務措施不作追溯調整。總的來說,納稅人越早糾正失信行為,納稅信用修復效果越好。為此,我們提醒廣大納稅人,一定要及時關注自身納稅信用情況,出現失信行為的要及時糾正,盡早修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