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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稅稅率匯總
財務小錢:申稅小微,我剛剛從事企業財務工作,企業所得稅稅率比較多,具體該怎么適用呢?杭州稅收籌劃
申稅小微:為了便于納稅人掌握企業所得稅稅率,及時享受到稅收優惠政策,我將企業所得稅常見的適用稅率進行了歸納匯總,各位財務人快快收藏吧。
一、25%基本稅率
基本稅率
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為25%。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四條。
二、適用20%稅率
小型微利企業
對于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1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對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第二條。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落實支持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展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8號)di一條。
三、適用15%稅率
1.高新技術企業
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
2.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
對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 商務部 科技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將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政策推廣至全國實施的通知》(財稅〔2017〕79號)di一條。
3.平潭綜合實驗區符合條件的企業
自2021年1月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對設在平潭綜合實驗區的符合條件的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福建平潭綜合實驗區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21〕29號)di一條、第五條。
4.注冊在海南自由貿易港
并實質性運營的鼓勵類產業企業
自2020年1月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對注冊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并實質性運營的鼓勵類產業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本條所稱鼓勵類產業企業,是指以海南自由貿易港鼓勵類產業目錄中規定的產業項目為主營業務,且其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60%以上的企業。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海南自由貿易港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20〕31號)di一條、第四條。
5、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
對設在西部地區以《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中新增鼓勵類產業項目為主營業務,且其當年度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70%以上的企業,自2014年10月1日起,可減按15%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對設在西部地區的鼓勵類產業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本條所稱鼓勵類產業企業是指以《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中規定的產業項目為主營業務,且其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60%以上的企業。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14號)di一條。
《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延續西部大開發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公告2020年第23號)di一條。
6.中國(上海)自貿試驗區
臨港新片區重點產業
自2020年1月1起,對新片區內從事集成電路、人工智能、生物醫藥、民用航空等關鍵領域核心環節相關產品(技術)業務,并開展實質性生產或研發活動的符合條件的法人企業,自設立之日起5年內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中國(上海)自貿試驗區臨港新片區重點產業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20〕38號)di一條、第四條。
7、從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業
自2019年1月1起至2021年12月31日,對符合條件的從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所稱第三方防治企業是指受排污企業或政府委托,負責環境污染治理設施(包括自動連續監測設施)運營維護的企業。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生態環境部關于從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生態環境部公告2019年第60號)di一條、第四條。
四、適用10%稅率
1.國家鼓勵的重點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軟件企業
自2020年1月1日起,國家鼓勵的重點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軟件企業,自獲利年度起,di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業所得稅,接續年度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國家鼓勵的重點集成電路設計和軟件企業清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財政部、稅務總局等相關部門制定。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促進集成電路產業和軟件產業高質量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號)第四條、第十條。
2.非居民企業
非居民企業取得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五)項規定的所得,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即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
來源:上海稅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