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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稅的政策是一浪高過一浪,政策的學習也是一聲高過一聲,有時候在看政策的時候,感覺像是學“奧數”,沒有點政策功底,還真是一時半會理解不了。
黨中央、國務院為支持小微企業和制造業等行業發展,提振市場主體信心、激發市場主體活力。
將先進制造業按月全額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政策范圍擴大至小微企業和制造業等行業,并一次性退還其存量留抵稅額。杭州
下面,昌堯講稅將相關政策的應用與實操進行深度剖析,但愿能對你有所幫助!
問題01:今年出臺的留抵退稅政策,明確了納稅人可申請存量留抵退稅和增量留抵退稅,和此前的增量留抵退稅相比,退稅辦理流程有什么變化?和此前辦理退稅相比,有哪些調整變化?
答:
按照14號公告規定辦理留抵退稅的具體流程,包括退稅申請、受理、審核、退庫等環節的相關征管事項仍按照現行規定執行。
另外,關于退稅申請時間的一般性規定是,納稅人在納稅申報期內完成當期增值稅納稅申報后申請留抵退稅。考慮到今年退稅力度大、涉及納稅人多,為做好退稅服務工作,確保小微企業等市場主體盡快獲得留抵退稅,將2022年4月至6月的留抵退稅申請時間,從申報期內延長至每月的zui后一個工作日。需要說明的是,納稅人仍需在完成當期增值稅納稅申報后申請留抵退稅。
納稅人適用14號公告規定的留抵退稅政策,在申請辦理留抵退稅時提交的退稅申請資料無變化,僅需要提交一張《退(抵)稅申請表》。需要說明的是,《退(抵)稅申請表》可通過電子稅務局線上提交,也可以通過辦稅服務廳線下提交。結合今年出臺的留抵退稅政策規定,對原《退(抵)稅申請表》中的部分填報內容做了相應調整,納稅人申請留抵退稅時,可結合其適用的具體政策和實際生產經營等情況進行填報。
問題02: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有沒有行業限制?
答:沒有行業限制,只要滿足一定條件就能享受“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
問題03:哪些納稅人按“月”享受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
答:
(1)制造業等行業企業:是指從事《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以下6大業務,相應發生的增值稅銷售額占全部增值稅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
“制造業”
“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
“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
“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
“生態保護和環境治理業”
“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
上述銷售額比重根據納稅人申請退稅前連續12個月的銷售額計算確定;申請退稅前經營期不滿12個月但滿3個月的,按照實際經營期的銷售額計算確定。
根據上圖我們可以看出,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4號文中提到的六個行業并不是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的六大門類行業,其中標注黃色的兩大門類,只有部分行業可以享受14號公告的退稅。
I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門類包括三個行業,分別是電信、廣播電視和衛星傳輸服務;互聯網和相關服務;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
N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門類包括四個行業,分別是水利管理業;生態保護和環境治理業;公共設施管理業;土地管理業。
需要說明的是,如果一個納稅人從事上述多項業務,以相關業務增值稅銷售額加總計算銷售額占比,從而確定是否屬于制造業等行業納稅人。
例如:
某納稅人2021年5月至2022年4月期間共取得增值稅銷售額1000萬元,其中:生產銷售設備銷售額300萬元,提供交通運輸服務銷售額300萬元,提供建筑服務銷售額400萬元。該納稅人2021年5月至2022年4月期間發生的制造業等行業銷售額占比為60%[=(300+300)/1000]。因此,該納稅人當期屬于制造業等行業納稅人。
(2)小微企業,是對于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和銀發〔2015〕309號文件所列行業以外的納稅人,以及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文件所列行業但未采用營業收入指標或資產總額指標劃型確定的納稅人。
微型企業標準為增值稅銷售額(年)100萬元以下(不含100萬元);
小型企業標準為增值稅銷售額(年)2000萬元以下(不含2000萬元);
中型企業標準為增值稅銷售額(年)1億元以下(不含1億元)。
大型企業標準為除上述中型企業、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外的其他企業。
以上所稱增值稅銷售額,包括納稅申報銷售額、稽查查補銷售額、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適用增值稅差額征稅政策的,以差額后的銷售額確定。
1) 按照《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和《金融業企業劃型標準規定》(銀發〔2015〕309號)中的營業收入指標、資產總額指標確定。其中,資產總額指標按照納稅人上一會計年度年末值確定。營業收入指標按照納稅人上一會計年度增值稅銷售額確定;不滿一個會計年度的,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增值稅銷售額(年)=上一會計年度企業實際存續期間增值稅銷售額/企業實際存續月數×12 ,這里的增值稅銷售額,包括納稅申報銷售額、稽查查補銷售額、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適用增值稅差額征稅政策的,以差額后的銷售額確定。
2)對于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和銀發〔2015〕309號文件所列行業以外的納稅人,以及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文件所列行業但未采用營業收入指標或資產總額指標劃型確定的納稅人,微型企業標準為增值稅銷售額(年)100萬元以下(不含100萬元);小型企業標準為增值稅銷售額(年)2000萬元以下(不含2000萬元);中型企業標準為增值稅銷售額(年)1億元以下(不含1億元)。大型企業,是指除上述中型企業、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外的其他企業。
(3)除上述納稅人以外的其他納稅人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的規定,繼續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執行,其中,第八條第三款關于“進項構成比例”的相關規定,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4號)第八條規定執行。
問題04:申請退還的“存量留抵稅額”如何確定?
答:
(1)納稅人獲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稅前,當期期末留抵稅額大于或等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稅額的,存量留抵稅額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稅額;當期期末留抵稅額小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稅額的,存量留抵稅額為當期期末留抵稅額。
(2)納稅人獲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稅后,存量留抵稅額為零。
舉例說明:
某微型企業2019年3月31日的期末留抵稅額為100萬元,2022年4月申請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稅時,如果當期期末留抵稅額為120萬元,該納稅人的存量留抵稅額為100萬元;如果當期期末留抵稅額為80萬元,該納稅人的存量留抵稅額為80萬元。該納稅人在4月份獲得存量留抵退稅后,將再無存量留抵稅額。
舉例說明:
某計算機科技有限公司兼有計算機制造和軟件培訓兩項業務,從業人員100人,2021年營業收入600萬元;2019年5月-2022年4月計算機制造業務銷售額600萬元,占全部銷售額的60%。2019年3月31日的期末留抵稅額為120萬元,2022年4月31日的期末留抵稅額為80萬元,2019年5至2022年4月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進項稅額95萬元,取得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取得的電子普通發票抵扣進項稅額5萬元。該公司滿足14號公告規定留抵退稅的各項條件。
1.該企業2022年5月申請并獲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稅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4號規定,進項構成比例,為2019年4月至申請退稅前一稅款所屬期已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含帶有“增值稅專用發票”字樣全面數字化的電子發票、稅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解繳稅款完稅憑證注明的增值稅額占同期全部已抵扣進項稅額的比重。本例進項構成比例=95÷(95+5)=95%允許退還的存量留抵稅額=存量留抵稅額×進項構成比例×100%=80×95%=80×95%=76萬元。
2.該企業2022年11月30日期末留抵140萬元,由于5月已獲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稅,該納稅人的增量留抵稅額為140萬元。假設此前未獲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稅,該納稅人的增量留抵稅額為140-120=20萬元。
問題05:申請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如何確定?
答:
(1)納稅人獲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稅前,增量留抵稅額為當期期末留抵稅額與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稅額。
(2)納稅人獲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稅后,增量留抵稅額為當期期末留抵稅額。
舉例說明:
某納稅人2019年3月31日的期末留抵稅額為100萬元,2022年7月31日的期末留抵稅額為120萬元,在8月納稅申報期申請增量留抵退稅時,如果此前未獲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稅,該納稅人的增量留抵稅額為20萬元(=120-100);如果此前已獲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稅,該納稅人的增量留抵稅額為120萬元。
舉例說明:
某大型批發企業(不屬于小微企業),2019年3月底存量留抵50萬元,2022年4月-9月的留抵稅額分別為60、55、80、70、90和100萬元, 4月-9月全部憑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進項。由于納稅人連續6個月都有增量留抵稅額,且9月增量留抵稅額為50萬元。如果該企業也同時滿足其他退稅條件,則在10月份納稅申報期時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留抵稅額30萬元(50×100%×60%)。
假設該企業10月原期末留抵100萬元,收到了30萬元退稅款,則該企業10月的期末留抵稅額就應從100萬元沖減為70萬元。
問題06:申請“增量留抵退稅”的具體時間是什么?
答:
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和制造業等行業納稅人,均可以自2022年4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
問題07:申請“存量留抵退稅”的具體時間是什么?
答:
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和制造業等行業企業,申請存量留抵退稅的起始時間如下:
(1)微型企業,可以自2022年4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次性退還存量留抵稅額;
(2)小型企業,可以自2022年5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次性退還存量留抵稅額;
(3)制造業等行業中的中型企業,可以自2022年7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次性退還存量留抵稅額;
(4)制造業等行業中的大型企業,可以自2022年10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次性退還存量留抵稅額。
需要說明的是,上述時間為申請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稅的起始時間,當期未申請的,以后納稅申報期也可以按規定申請。
問題08:小微企業、制造業等行業納稅人申請留抵退稅,需要滿足什么條件?
答:
辦理留抵退稅的小微企業、制造業等行業納稅人,需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或者B級;
(2)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發生騙取留抵退稅、騙取出口退稅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情形;
(3)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兩次及以上;
(4)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除小微企業、制造業等行業納稅人以外,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
(1)自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起,連續六個月(按季納稅的,連續兩個季度)增量留抵稅額均大于零,且第六個月增量留抵稅額不低于50萬元;
(2)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或者B級;
(3)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發生騙取留抵退稅、出口退稅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情形的;
(4)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兩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問題09:當前納稅信用級別不是A級或B級,還有機會享受增值稅留抵退稅政策嗎?納稅等級降低后,之前已經按規定申請辦理的留抵退稅是否需要退回?
稅務機關將于2022年4月發布2021年度的納稅信用評價結果。當前納稅信用級別不是A級或B級的納稅人,在2021年度的納稅信用評價中,達到納稅信用A級或B級的,可按照新的納稅信用級別確定是否符合申請留抵退稅條件。
納稅人申請增值稅留抵退稅,以納稅人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退(抵)稅申請表》時點的納稅信用級別確定是否符合申請留抵退稅條件。已完成退稅的納稅信用A級或B級納稅人,因納稅信用年度評價、動態調整等原因,納稅信用級別不再是A級或B級的,其已取得的留抵退稅款不需要退回。
問題10:適用“增量留抵退稅”、“存量留抵退稅”的納稅人,可退稅額如何計算?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大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實施力度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4號 )第八條規定,適用本公告政策的納稅人,按照以下公式計算允許退還的留抵稅額:
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增量留抵稅額×進項構成比例×100%
允許退還的存量留抵稅額=存量留抵稅額×進項構成比例×100%
進項構成比例,為2019年4月至申請退稅前一稅款所屬期已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含帶有“增值稅專用發票”字樣全面數字化的電子發票、稅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解繳稅款完稅憑證注明的增值稅額占同期全部已抵扣進項稅額的比重。
問題11:納稅人在計算進項構成比例時,比例如何計算?是否需要對進項稅額轉出部分進行調整?
答:
計算允許退還的留抵稅額涉及的進項構成比例,為2019年4月至申請退稅前一稅款所屬期已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含帶有“增值稅專用發票”字樣全面數字化的電子發票、稅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解繳稅款完稅憑證注明的增值稅額占同期全部已抵扣進項稅額的比重。
為減輕納稅人退稅核算負擔,在計算進項構成比例時,納稅人在上述計算期間內發生的進項稅額轉出部分無需扣減。
舉例說明:
某制造業納稅人2019年4月至2022年3月取得的進項稅額中,增值稅專用發票500萬元,道路通行費電子普通發票100萬元,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200萬元,農產品收購發票抵扣進項稅額200萬元。
2021年12月,該納稅人因發生非正常損失,此前已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中,有50萬元進項稅額按規定作進項稅轉出。
該納稅人2022年4月按照14號公告的規定申請留抵退稅時,進項構成比例的計算公式為:進項構成比例=(500+100+200)÷(500+100+200+200)×100%=80%。進項轉出的50萬元,在上述計算公式的分子、分母中均無需扣減。
問題12:計算增值稅留抵退稅及收到稅款,如何進行賬務處理?
計算應退稅額時:
借:其他應收款-應退期末留抵稅額 XX萬元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XX萬元
收到退稅款時:
借:銀行存款 XX萬元
貸:其他應收款-應退期末留抵稅額 XX萬元
備注;為什么要做“進項稅額轉出”,是因為進項稅額國家退給你了,所以進項稅額減少了,對于不符合抵扣條件的轉出進入“成本費用”,而退稅的轉出則進入“應退期末留抵稅額”。
問題13:增值稅留抵退稅,需要提交什么資料?如何辦理?如何填表?
答: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大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實施力度有關征管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4號),三、納稅人按照14號公告第十條的規定,需要申請繳回已退還的全部留抵退稅款的,可通過電子稅務局或辦稅服務廳提交《繳回留抵退稅申請表》(見附件2)。
稅務機關應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依申請向納稅人出具留抵退稅款繳回的《稅務事項通知書》。
納稅人在繳回已退還的全部留抵退稅款后,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時,將繳回的全部退稅款在《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附列資料(二)》(本期進項稅額明細)第22欄“上期留抵稅額退稅”填寫負數,并可繼續按規定抵扣進項稅額。
問題14:納稅人留抵退稅政策適用錯誤應如何處理?有沒有處罰?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大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實施力度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4號 )第十二條規定:
納稅人取得退還的留抵稅額后,應相應調減當期留抵稅額。如果發現納稅人存在留抵退稅政策適用有誤的情形,納稅人應在下個納稅申報期結束前繳回相關留抵退稅款。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大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實施力度有關征管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4號)第三條規定:
納稅人按照14號公告第十條的規定,需要申請繳回已退還的全部留抵退稅款的,可通過電子稅務局或辦稅服務廳提交《繳回留抵退稅申請表》(見附件2)。稅務機關應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依申請向納稅人出具留抵退稅款繳回的《稅務事項通知書》。納稅人在繳回已退還的全部留抵退稅款后,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時,將繳回的全部退稅款在《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附列資料(二)》(本期進項稅額明細)第22欄“上期留抵稅額退稅”填寫負數,并可繼續按規定抵扣進項稅額。
舉例說明:
某納稅人在2019年4月1日后,陸續獲得留抵退稅100萬元。因納稅人想要選擇適用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于2022年4月3日向稅務機關申請繳回留抵退稅款,4月5日,留抵退稅款100萬元已全部繳回入庫。該納稅人在4月10日辦理2022年3月(稅款所屬期)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時,可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本期進項稅額明細)》第22欄“上期留抵稅額退稅”填寫“-100萬元”,將已繳回的100萬元留抵退稅款調增期末留抵稅額,并用于當期或以后期間繼續抵扣。
問題15:增值稅留抵退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計稅(征)依據中是否允許扣除退還的增值稅稅額?
答:
允許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有關城市維護建設稅 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80號)規定,對實行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的納稅人,允許其從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計稅(征)依據中扣除退還的增值稅稅額。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城市維護建設稅計稅依據確定辦法等事項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8號)di一條規定,城市維護建設稅以納稅人依法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稅額(以下簡稱兩稅稅額)為計稅依據。依法實際繳納的兩稅稅額,是指納稅人依照增值稅、消費稅相關法律法規和稅收政策規定計算的應當繳納的兩稅稅額(不含因進口貨物或境外單位和個人向境內銷售勞務、服務、無形資產繳納的兩稅稅額),加上增值稅免抵稅額,扣除直接減免的兩稅稅額和期末留抵退稅退還的增值稅稅額后的金額。第二條規定,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計征依據與城市維護建設稅計稅依據一致,按本公告di一條規定執行。第三條規定,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關于城市維護建設稅征收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6號)中對期末留抵退稅退還的增值稅的口徑、應扣除期限、允許扣除的情形和特殊情況下未扣除完的余額如何處理等問題進行了明確,具體如下:
1)納稅人自收到留抵退稅額之日起,應當在下一個納稅申報期從城建稅計稅依據中扣除。
2)留抵退稅額僅允許在按照增值稅一般計稅方法確定的城建稅計稅依據中扣除。當期未扣除完的余額,在以后納稅申報期按規定繼續扣除。
3)對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更正、查補此前按照一般計稅方法確定的城建稅計稅依據,允許扣除尚未扣除完的留抵退稅額。
問題16:納稅人享受“留抵退稅”后還能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嗎?
答: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大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實施力度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4號 )第十條規定:
納稅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稅款的,不得再申請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納稅人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將已取得的留抵退稅款全部繳回后,按規定申請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納稅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將已退還的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稅款全部繳回后,按規定申請退還留抵稅額。
上述規定中的一次性全部繳回,是指納稅人在2022年10月31日前繳回相關退稅款的次數為一次。
問題17:即適用“免抵退稅”又適用“留抵退稅”納稅人申請退稅順序有先后嗎?
答: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大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實施力度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4號 )第九條規定:
納稅人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適用免抵退稅辦法的,應先辦理免抵退稅。免抵退稅辦理完畢后,仍符合本公告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退還留抵稅額;適用免退稅辦法的,相關進項稅額不得用于退還留抵稅額。
問題18:個體工商戶可以享受此次的“留抵退稅”政策嗎?
答:
適用增值稅一般計稅方法的個體工商戶,已按照省稅務機關公布的納稅信用管理辦法參加評價的,可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自愿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參照企業納稅信用評價指標和評價方式參加評價。自愿申請參加納稅信用評價的,自新的評價結果發布后,按照新的評價結果確定是否符合申請留抵退稅條件。
來源:昌堯財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