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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經國務院同意,國家發展改革委、稅務總局等13個部門聯合印發了《優化營商環境意見》,明確了在重整或和解程序中,稅務機關依法受償后,管理人或破產企業可以向稅務機關提出納稅信用修復申請,稅務機關根據人民法院出具的批準重整計劃或認可和解協議的裁定書評價其納稅信用級別。(公司注銷)
為貫徹落實《優化營商環境意見》精神,稅務總局日前發布《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信用評價與修復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31號,以下簡稱《公告》),細化了破產重整企業開展納稅信用修復適用的修復標準,進一步加大對破產重整企業納稅信用修復支持力度,幫助企業盡快走出困境。
破產重整企業在重整或和解程序中,已依法繳納稅款、滯納金、罰款,并糾正相關納稅信用失信行為后,可對當前的納稅信用評價結果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納稅信用修復。
對于未按法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資料備案等事項:符合條件的破產重整企業申請納稅信用修復時,統一按照“30日內糾正”對應的修復標準進行加分;
對于部分納稅信用直接判為D級的嚴重失信行為:符合條件的破產重整企業申請納稅信用修復時,不受申請前連續12個月沒有新增納稅信用失信行為記錄的條件限制。
相關指標已在《納稅信用修復范圍及標準》中用※進行標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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